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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號

請求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人
王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羅 豐 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 佩 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 素 惠律師
被上訴人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嬉 娘
被上訴人
王 榮 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

本件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廢棄,改判駁回其該部分之訴,係以:王田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將所有坐落台中市大雅區(改制前為台中縣大雅鄉○○○段一四五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租被上訴人王榮賢經營加油站及相關業務,約定租期十二年,期滿除需交還系爭土地外,地上物及一切設施歸王田所有,有王田與王榮賢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乙件附卷可稽。被上訴人雖抗辯王田另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被上訴人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馬岡公司),系爭租約已作廢云云,並提出王田與馬岡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為證。惟依王田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函,及王榮賢同年八月十三日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函、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函,執行處通知等之記載,足認王田未與馬岡公司簽訂上開租約,系爭租約應仍有效存在。又王榮賢於承租土地後,與廖顯桂、謝英源、蕭萬龍等人在系爭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下稱附圖)所示甲、乙、己部分興建建物,且同意馬岡公司在該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丙、丁、戊部分興建建物使用。查上訴人係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標得系爭土地,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斯時系爭租約之租期(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尚未屆滿,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系爭土地之承租人王榮賢應有優先購買權。乃執行法院於系爭土地拍定後,未通知王榮賢行使優先購買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上訴人不得對王榮賢主張其為買受人,亦不得對抗經王榮賢同意使用系爭土地之馬岡公司。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及系爭租約第五條之約定,請求王榮賢返還系爭土地,自附圖所示甲、乙、己部分之建物遷出並返還,及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返還土地與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下同)五萬零一百三十二元;暨請求馬岡公司拆除附圖所示

丙、丁、戊部分上之建物,返還該部分土地,及自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八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元,洵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按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係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基地出賣時,有優先承買權,其出租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旨在使基地與基地上之房屋合歸一人所有,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如基地承租人於基地上之房屋並無所有權者,當無該條規定之適用。又承租人代出租人出資建築房屋,既約明其房屋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即與單純承租基地建築房屋其房屋所有權屬於承租人之情形不同,自無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適用。查系爭租約第一條及第五條記載:「……但乙方(即承租人)加油站等建物應以甲方(即出租人)為起造人,並由乙方負擔建造費用」、「乙方於租期屆滿時……,應即日將租賃物依約定交還甲方,其中地上物及一切設施均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不得異議」等語(見一審卷第四頁)。原審雖認定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甲、乙、己部分之建物,係王榮賢與他人合資興建,然依系爭租約上開約定,王榮賢就對該等建物對出租人不得主張權利,至附圖所示丙、丁、戊部分上之建物係馬岡公司興建,亦為原審認定之事實。果爾,王榮賢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似無所有權,其得否僅以其係該土地之承租人而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徒以前揭理由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租賃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