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
- 上訴人
- 張坤和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虹龍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章
- 被上訴人
- 曾佐治
- 被上訴人
- 呂世央
- 被上訴人
- 潘煜烽
- 被上訴人
- 王家生
- 被上訴人
- 陳錫原
- 被上訴人
- 邱丁枝
- 被上訴人
- 林松皮
- 被上訴人
- 鄭光明
- 被上訴人
- 洪啟庭
- 被上訴人
- 國軍高雄總醫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宗泓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王永全 住高雄市鹽埕區○○○路329號4樓之1
- 被上訴人
- 唐國政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明仁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石秀華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
- 被上訴人
- 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傅朝樞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湯寶隆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蔡政諺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 被上訴人
-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必成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蕭仲廷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38號9樓
- 被上訴人
-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住台南市○區○○街57號
- 被上訴人
- 曹敏吉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 被上訴人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阿明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彭奕峰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至7樓
- 被上訴人
- 楊嘉裕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蔡衍明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陳勇仁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49號
- 被上訴人
- 王淑芬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吳耀坤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南興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鍾錦榮 住高雄市○○區○○路192巷11號11樓
- 被上訴人
- 之1
- 被上訴人
- 王聲樂 住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
- 被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世均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陳明哲(即陳仁文) 住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
- 被上訴人
- 劉瑞雄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之1
- 被上訴人
- 王惠仙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詹天性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林錫淵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
- 被上訴人
-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設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
- 被上訴人
- 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麗櫻 住同上
- 陳定乾 住高雄市仁武區○○○路32號
- 設台中市○里區○○路○段381號
- 設台南市○區○○街57號
- 陳中光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555號
- 黃明賞 住台北市○○區○○路405號15樓
- 吳政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
-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樓
- 設高雄市○○區○○路38號31樓之3
- ○街1號
- 林信一 住同上市○○路256號
- 鍾蝶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148之82號7樓
- 洪勝堃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96號
- 王振龍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329號4樓之1
- 設台北市○○區○○路2段232號9樓
- 李台名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2號
- 黃永熹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得不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原以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台南地院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被上訴人未表示同意由原法院為裁判,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乃將台南地院所為不利上訴人之上開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判決,依上說明,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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