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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顏南全林大洋陳玉完簡清忠鄭傑夫

  • 當事人
    張坤和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曾佐治王永全設同上石秀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兼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 定代理 人 蔡俊章 被 上訴 人 曾佐治 呂世央 潘煜烽 王家生 陳錫原 邱丁枝 林松皮 鄭光明 洪啟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張宗泓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王永全 住高雄市鹽埕區○○○路329號4樓之1 陳定乾 住高雄市仁武區○○○路32號 唐國政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明仁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石秀華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里區○○路○段381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傅朝樞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湯寶隆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街57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蔡政諺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必成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蕭仲廷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38號9樓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台南市○區○○街57號 被 上訴 人 曹敏吉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陳中光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555號 黃明賞 住台北市○○區○○路405號15樓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吳阿明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彭奕峰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至7樓 楊嘉裕 住同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蔡衍明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陳勇仁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49號 吳政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 王淑芬 住同上 吳耀坤 住同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樓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呂南興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鍾錦榮 住高雄市○○區○○路192巷11號11樓 之1 王聲樂 住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號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38號31樓之3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世均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陳明哲(即陳仁文) 住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街1號 劉瑞雄 住同上 林信一 住同上市○○路256號 鍾蝶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148之82號7樓之1 洪勝堃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96號 王振龍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329號4樓之1 王惠仙 住同上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232號9樓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林錫淵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李台名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2號 黃永熹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7樓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陳麗櫻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得不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原以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台南地院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被上訴人未表示同意由原法院為裁判,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乃將台南地院所為不利上訴人之上開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判決,依上說明,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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