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九號
- 再抗告人
-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台中維新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琦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石龍振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四二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惟核其再抗告意旨所陳:伊所提出之證據已足以釋明相對人有處分其資產情事,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應予以假扣押,原法院謂伊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顯有未當云云,要屬原法院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當否之問題,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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