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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林大洋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

再抗告人
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郁鏘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二五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聲請撤銷假扣押,經台北地院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依台北地院九十四年度智裁全字第三十號、該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四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一億元或同面額之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對再抗告人所有財產於一億五千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執行迄今乙節,業據再抗告人提出上開裁定為證,並經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對於再抗告人侵害其專利權所提本案訴訟,經台北地院以九十五年度智字第一九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嗣相對人就其請求一億五千萬元中之一千萬元提起第二審上訴,仍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民專上字第四五號駁回相對人上訴,但相對人就其敗訴之一千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等情,復經再抗告人提出上開判決為證。查相對人雖僅就其假扣押請求之一億五千萬元中之一千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審程序並無禁止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之規定,故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為發回或發交後之第二審程序,仍得擴張上訴聲明,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可參,可見相對人雖僅就一千萬元提起第三審上訴,如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相對人於第二審程序中並非不得擴張上訴聲明,難認相對人尚未上訴部分,已經敗訴確定,再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不符合首揭說明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要件。準此,再抗告人聲請就關於准予假扣押再抗告人財產超過一千萬元部分及命再抗告人供擔保超過一千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部分均予撤銷,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仍有未合,因而維持台北地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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