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

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許澍林鄭雅萍魏大喨林金吾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九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送達此項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九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