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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許澍林鄭雅萍魏大喨林金吾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上訴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被上訴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被上訴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被上訴人
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訓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六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號及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並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九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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