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八號
- 聲請人
-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指定管轄,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駁回其聲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三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當事人嗣後已自行繳納訴訟費用者,不問其情形為何,均可認已無請求救助之事由,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裁定提起抗告,雖同時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查其嗣既已繳納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有金門高分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則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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