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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劉靜嫻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
台灣太陽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田諭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潘怡君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唯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七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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