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劉福來、盧彥如、邱瑞祥、吳麗女、陳重瑜
- 法定代理人陳田熞
- 當事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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