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劉延村、葉勝利、黃義豐、李慧兒、阮富枝
- 法定代理人陳田熞
- 當事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聲 請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送達代收人 洪秀菱 上列聲請人因與再抗告人陳光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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