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陳國禎、黃義豐、袁靜文、阮富枝、劉靜嫻
- 法定代理人陳田熞
- 當事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九號聲 請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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