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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六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孟焄劉靜嫻袁靜文簡清忠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六號

聲請人
金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凝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一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稱該裁定未依法調查,昧於事實,有違公平正義云云,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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