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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淑敏吳麗女王仁貴鄭傑夫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 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六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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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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