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王仁貴、鄭傑夫、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陳田熞
- 被上訴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六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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