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請求給付貨款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抗告人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參加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彭玉婷間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增昌、訴訟代理人陳俊霖律師;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