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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貨款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李增昌

  • 原告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抗 告 人 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參 加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彭玉婷間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增昌、訴訟代理人陳俊霖律師;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七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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