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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
莊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上訴人
儀昌家具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標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白友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建上更㈢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項次2頂樓熱水管保溫工程、項次4拆除舊有水管和第三期未完成工程及缺失改善工程,係屬上訴人承攬之範圍,而其既未施作,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被上訴人自得扣除該二工程款項新台幣(下同)二萬零二百八十六元、一百四十萬零四百八十元。又如附表所示之項次3富山316 三片式球閥牙口(共七只)依圖說規定、項次6銅彎頭、三通、機械接頭等零件、項次8蝶閥等各式零件材料、項次9ST防震接頭及另件等,被上訴人亦得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以可向上訴人請求償還各該部分所墊付之貨款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元、二十三萬七千四百十五元、九萬三千七百四十四元、八萬四千一百八十三元債權,與上訴人之工程款債權抵銷。準此,除已判決上訴人勝訴確定之一百九十二萬三千二百九十九元及敗訴確定之十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一元外,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一百八十四萬九千五百九十五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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