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坤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上 訴 人 張坤和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 兼法定代理人 陳虹龍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 定代理 人 蔡俊章 被 上訴 人 曾佐治 呂世央 潘煜烽 王家生 陳錫原 邱丁枝 林松皮 鄭光明 洪啟庭 國軍高雄總醫院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張宗泓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王永全 住高雄市鹽埕區○○○路329號4樓之1 陳定乾 住高雄市仁武區○○○路32號 唐國政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臺灣時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明仁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石秀華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臺灣日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里區○○路○段381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傅朝樞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湯寶隆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臺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街57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蔡政諺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必成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蕭仲廷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38號9樓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台南市○區○○街57號 被 上訴 人 曹敏吉 住新北市○○區○○路1段369號 陳中光 住台北市信義區○○○路○段555號 黃明賞 住台北市○○區○○路405號15樓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吳阿明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彭奕峰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至7樓 楊嘉裕 住同上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蔡衍明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陳勇仁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49號 吳政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3號 王淑芬 住同上 吳耀坤 住同上 台灣新聞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76號1樓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呂南興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鍾錦榮 住高雄市○○區○○路192巷11號11樓 之1 王聲樂 住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號 民眾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38號31樓之3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世均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陳明哲(即陳仁文) 住台灣省台東縣台東市○○街1號 劉瑞雄 住同上 林信一 住同上市○○路256號 鍾蝶起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148之82號7樓之1 洪勝堃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96號 王振龍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329號4樓之1 王惠仙 住同上 中央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2段232號9樓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詹天性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林錫淵 住高雄市前金區○○○路211號25樓之1李台名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2號 黃永熹 住台北市○○區○○街132號1~7樓 民眾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灣省南投縣草屯鎮○○○路97巷39號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陳麗櫻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其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得不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原以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台南地院踐行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被上訴人未表示同意由原法院為裁判,為維護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乃將台南地院所為不利上訴人之上開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上訴人並未受不利判決,依上說明,其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