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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四號

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許澍林鄭雅萍魏大喨陳重瑜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四號

再抗告人
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源
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一年度重抗字第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聲請對再抗告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六五○六號查封再抗告人所有坐落嘉義縣民雄鄉○○段五三三、五五四、五五六地號土地上暫編建號五○八棟次、五○八棟次二、五○八棟次三等建物(下稱系爭廠房)。再抗告人聲明異議,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嘉義地院於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一○○年度事聲字第一一○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聲請嘉義地院查封系爭廠房,再抗告人雖主張其中有第三人川普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川普公司)協同出資興建未保存登記建物,該建物非全屬再抗告人所有,執行法院不得就該部分為強制執行云云。惟查,嘉義地院調閱執行卷內大林地政事務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檢送建物測量成果圖之測量結果,增建之附屬建物係興建於系爭廠房內,為倉庫、夾層、平台等,且以系爭廠房之出入口,使用上無從與其分離,認該增建之附屬建物為系爭廠房之一部,系爭廠房所有權因而擴及該增建附屬建物部分,為再抗告人所有等情,有嘉義地院於一○○年二月一日嘉院貴九九司執德字第六五○六號函附備考欄內所載及卷附建物照片、嘉義縣市鑑定估價聯誼會函暨建物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建物鑑定表等件可稽。是嘉義地院就系爭廠房所為查封,其效力及於該增建附屬建物部分,並無不合。再者,再抗告人主張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係第三人川普公司所共有,執行法院不得強制執行,既為相對人所否認,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亦應由該第三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救濟,而非再抗告人得於執行程序聲明異議。原法院認再抗告人聲明異議無理由,嘉義地院所為裁定並無不當,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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