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劉延村葉勝利李慧兒王仁貴阮富枝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

抗告人
耀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華寧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施宜君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勞上字第三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對該判決之上訴期間至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屆滿。然抗告人遲至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始以上訴補充理由一狀,列相對人施宜君為被上訴人,此部分上訴,自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徒以其於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繳納該部分裁判費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阮 富 枝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