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九號
- 抗告人
- 卓承廣
侯蘐薇原名侯香如.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上列抗告人因與吳黃瓊英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年度再抗字第一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六八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七日送達該裁定。抗告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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