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

聲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陳玉完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

再抗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韋豐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琪甄
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黃綉鈴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債權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變更執行假扣押債權人查封登記,就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五一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年度執事聲字第一一五號裁定均廢棄。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主張:伊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七五七六三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物【即如台中地院一○○年度執事聲字第一一五號裁定(下稱一一五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系爭執行事件利害關係人。系爭執行事件,原係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聲請台中地院以八十七年度執全八字第二八二二號假扣押執行(下稱二八二二號執行事件)而查封,嗣中信銀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撤回該假扣押執行,縱其餘債權人如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合併,以台新銀行為存續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中信銀撤回假扣押執行前另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亦應塗銷系爭執行標的物中信銀之假扣押執行登記云云,而聲請更正該執行債權人之查封登記,經台中地院司法事務官於一○○年十月十七日以裁定(處分)駁回該聲請,再抗告人對之提出異議,仍經該院法官於同年十一月二日以上開一一五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中信銀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假扣押執行查封系爭執行標的,在撤回該假扣押執行之前,台新銀行聲請台中地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五八號假扣押執行之標的與二八二二號假扣押執行標的範圍相同,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併入二八二二號執行事件,不另為假扣押之查封登記,其後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標的亦與二八二二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相同,執行標的甚為明確,自無於原假扣押債權人中信銀撤回執行後,即應變更查封登記之債權人為其他併案債權人之必要等詞,因以裁定維持一一五號裁定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按就不動產所為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應供強制執行之責任財產「時之基準」,係以對債務人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為其強制執行之開始時期,惟因我國採禁止雙重查封之立法例,乃於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前後各債權人之執行程序既經合併,其先執行程序之查封效力,對於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繼續存在,固可引為後執行事件之查封效力,即後執行事件於該他債權人聲請時,亦發生潛在之查封效力而合併於先執行程序,然在先執行程序撤回或被撤銷時,先執行程序之債權人已非執行債權人,而該潛在之查封效力自告溯及顯現。此時,該查封須為登記者,執行法院即應通知登記機關變更執行債權人同時接續原來之查封,始能顯現真正執行債權人,而為該執行事件之主體,此乃上開規定立法本旨。台中地院司法事務官認無變更執行債權人登記之必要,自有未合。

乃原法院未遑注及,遽以裁定維持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一一五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已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顯然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亦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

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及一一五號裁定均予廢棄,由台中地院另為適當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八四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返還借款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