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六號抗 告 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國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二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