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七號抗 告 人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德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