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八號

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許澍林吳麗女黃義豐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八號

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瑞發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二八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其抗告。

本件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七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送達於抗告人,均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合法送達後,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九八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