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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返還本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福來高孟焄邱瑞祥袁靜文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
香港商丹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銳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蕭秀玲律師

      賴志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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