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丹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銳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蕭秀玲律師
賴志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V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蕭秀玲律師
賴志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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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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