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錦堃
- 聲請人
-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達
- 共同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本院認抗告或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為再審原因,聲請再審者,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對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上說明,自應由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本院確定裁定、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破抗更㈠字第一號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破字第七、
八、一一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以裁定為之)。乃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應由本院依職權將之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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