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皇盛農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福來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