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更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高孟焄、邱瑞祥、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陳束學
- 當事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增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束學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陳增裕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金橋電子實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金橋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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