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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劉福來陳重瑜高孟焄邱瑞祥盧彥如
  •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 被上訴人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七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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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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