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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宏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鐵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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