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四號
- 聲請人
- 清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清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三之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屯鹿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崇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美荻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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