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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五號

請求給付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五號

聲請人
北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昌
聲請人
清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廖美荻等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二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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