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得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捷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