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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六號

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黃義豐劉靜嫻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星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迺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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