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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七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黃義豐袁靜文阮富枝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七號

聲請人
金上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堅咸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王仁農與債務人楊弘記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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