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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九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黃義豐袁靜文阮富枝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九號

聲請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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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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