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增加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四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增加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