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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四號

請求增加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林大洋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四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華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連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間請求增加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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