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龍輝地板木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