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盧彥如、邱瑞祥、高孟焄
- 法定代理人甄妮
- 被上訴人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二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西土瓦美樂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甄 妮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余德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飄逸實業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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