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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

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淑敏吳麗女王仁貴鄭傑夫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光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二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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