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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

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簡清忠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選舉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因選舉無效事件,聲請再審,雖以其生活困苦、負債累累、債台高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由,並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為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綜觀上開書證所示:聲請人有九十九年度薪資所得新台幣二十二萬四千六百四十元、及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一筆,並查無聲請人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記錄等內容,尚無法使本院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無資力之釋明不足,自不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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