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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四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延村葉勝利阮富枝王仁貴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環名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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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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