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陳淑敏、沈方維、吳謀焰、林恩山、簡清忠
- 當事人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聲 請 人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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