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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

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淑敏沈方維吳謀焰林恩山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

聲請人
淇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黃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四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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