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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陳淑敏沈方維吳謀焰林恩山簡清忠

  • 原告
    顏銘毅原名顏清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聲 請 人 顏銘毅原名顏清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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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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