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聲 請 人 顏銘毅原名顏清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