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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邱瑞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訴人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曹智恆律師
被上訴人
陳嘉俊
被上訴人
林上裕
被上訴人
林意超
被上訴人
陳昶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五行所載「一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應更正為「林意超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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