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 上訴人
-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璧鑫
- 訴訟代理人
- 吳旭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譽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智恆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嘉俊
- 被上訴人
- 林上裕
- 被上訴人
- 林意超
- 被上訴人
- 陳昶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八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五行所載「一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應更正為「林意超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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