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九號
- 上訴人
- 洪士雯
- 被上訴人
- 洪碩聰
洪明綉
洪偉誠
蔡良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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