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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淑敏李彥文簡清忠吳謀焰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四號

上訴人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上訴人
瑞可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鄂良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謝允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海商上字第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同年二月五日將一大兩小貨櫃貨物(下稱系爭貨物)委託被上訴人以海上承攬運送方式,於台灣高雄港裝載後,運送至印度港口 NHAVA SHEVA,被上訴人填發載有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聯合運輸提單,下稱系爭提單)正本各一式三份之文件交付予伊,作為伊押匯取款後,轉交受貨人辦理報關提貨證明之用。同時為完成出口貨物交易行為,由伊開立商業發票五張作為完稅憑據,合計美金九萬四千七百九十八元五角四分〔折合新台幣(下同)三百零三萬四千五百零一元〕。系爭提單正本現由伊持有中,詎被上訴人竟疏於注意,未憑系爭提單即任由他人領取系爭貨物,致伊受有該貨物喪失之損害等情。爰依民法運送、承攬運送、載貨證券、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三百零三萬四千五百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送達後之同年五月六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提單係伊出具予上訴人之收貨憑證,用以證明上訴人已將系爭貨物交由伊安排運送之事實而已,並非海商法或民法上所謂之載貨證券或提單。又貨物買方即訴外人 ACACIAAINTERNATIONAL TR. LLC (下稱買方)與上訴人間之貿易條件為FOB ,故系爭貨物之運送、承攬運送,乃買方透過訴外人TRIPLECROWN 公司分別委託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海公司)及伊為之,並由買方負擔運費及承攬運送之手續費。系爭貨物之運送契約及承攬運送契約,係分別存在於買方與萬海公司,以及買方與伊之間,兩造間並無運送契約或承攬運送契約存在,且伊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上訴人自不得依契約法律關係為請求。況系爭貨物之危險負擔於上訴人將貨物裝船、越過船舷時,即移轉予買方,故縱有系爭貨物喪失之情形,受損害者亦為買方並非上訴人。而上訴人所稱之損害,實係因可歸責於其自己之事由即逾期辦理信用狀押匯、自願收受餘額不足之信用狀,以及系爭貨物買方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致,核與伊無涉。另上訴人亦未證明其所主張之損害及數額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上訴人提出之系爭提單,名稱已載有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NDING」(載貨證券)字樣,且標明船舶名稱、託運人、託運貨物名稱及件數、裝載港、目的港、運費給付方式、載貨證券為三份等項,而其上亦載有被上訴人之中、英文公司名稱及行政登記字號,更有被上訴人公司職員代表被上訴人之簽名,又註明簽發地、日為TAIPEI, TAIWAN,另有符合載貨證券為文義證券,具有文義性、背書轉讓性、物權效力、繳回性等之文字記載,故整體觀之,系爭提單自應屬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載貨證券,尚非被上訴人所辯之僅為收貨憑證,且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三條及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視為承攬人自己運送,堪認兩造確已成立運送契約關係,被上訴人自應對上訴人負運送人之責任。

其次,萬海公司係應買方(透過TRIPLE CROWN公司)指定之印度船務代理即印度收貨人ADVENT公司之指示而放貨予 FABTECH公司,並非依被上訴人之指示,ADVENT公司既非被上訴人所指定,更非被上訴人之履行輔助人,上訴人主張乃被上訴人於未經他人提出系爭提單便將系爭貨物交付為故意過失侵權,並非事實,是其以此為由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上訴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屬無據。再者,現行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未限於無託運人身分之載貨證券持有人才有適用,與修正前以「受領權利人」為限者,並不相同。依該規定之修正理由說明:係參照一九六八年海牙威士比規則第三條第六項(原判決誤載為第六條第三項)之修正而作修正,又法條文字載明「一年未起訴者,……解除其責任」,足見該條所定一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並非時效期間,即無中斷時效可言。又該規定係以「貨物實際受領日」或「貨物應受領日」為計算除斥期間之起點,顯係運送人責任之特別規定,就簽發載貨證券之運送人而言,未區分海上運送或卸入倉庫後所生滅失。系爭貨物分別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及十九日到港,空櫃分別於同月十六日、二十四日及三月三日歸還,可證「貨物實際受領日」或「貨物應受領日」必在九十七年三月三日空櫃歸還之前。上訴人遲至九十八年三月九日方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顯然已逾一年之除斥期間。是上訴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不得為本件請求。另因該規定修法理由中亦說明:「本章內容非僅限於契約之規定」,則對照海牙威士比規則之規定,自應認該規定於運送契約與侵權行為責任競合時,亦適用於侵權行為,即依該規定所解除之責任,包括基於侵權行為及基於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從而,上訴人依運送、承攬運送、載貨證券、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三百零三萬四千五百零一元本息,即非有據,不應准許等詞,為其論斷之基礎。

按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均係針對運送貨物在物理上有毀損或滅失者為規定,未包括在物理上仍存在而完好,僅在法律上失其所有權之情形。再參酌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時所參考之海牙威士比規則第一條e項「貨物之運送涵蓋自裝貨上船時起至貨物自船上卸下時為止」('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之海上運送人責任期間規定法意,於適用我國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解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責任時,應將適用範圍限於貨物在運送期間發生物理上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之情形,不包括貨物已到達目的港並卸載完畢,因不當交付運送契約或載貨證券指定之受貨人或載貨證券持有人等以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查被上訴人曾簽發系爭提單交付上訴人,依民法第六百六十三條、第六百六十四條規定,視為自己運送,兩造間有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負運送人之責任,且萬海公司至遲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已將系爭貨物交付FABTECH 公司,而非依系爭提單交貨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原審就非屬海上運送人責任期間所發生、且貨物在物理上並無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情形者,適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上訴人遲至九十八年三月九日方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顯逾一年之除斥期間云云,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依上說明,已有未當。又被上訴人自承其曾簽發電放切結書予萬海公司(見原審卷㈠一八七頁),核與該公司函文說明二中所述「該兩票貨之託運人(指被上訴人)於裝貨港將運費等相關費用繳清後,指示本公司(指萬海公司)在卸貨港電報放貨,因此,本公司將兩票載貨證券正本(指萬海公司填發予被上訴人者)收回並為其辦理電放」及其檢附之載貨證券電腦資料及電放證明上,載明被上訴人為託運人 (SHIPPER)、ADVENT公司為受貨人(CONSIGNEE) (見原審卷㈠二二二至二三○頁)之情相符。上訴人既主張:其為系爭貨物之託運人,並未同意或授權他人簽發電放切結書等語(見原審卷㈡一四九頁),倘屬實在,則上訴人將系爭貨物委由被上訴人承攬運送,被上訴人因填發系爭提單並交付上訴人,應負運送人責任。嗣被上訴人再將系爭貨物委由萬海公司實際運送,並約定以電報放貨方式履行,故萬海公司於貨到目的港後,依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運送契約約定,無單放貨予非兩造約定之受貨人或系爭提單持有人,固難謂萬海公司違反其與被上訴人間之運送契約之約定,惟就兩造間運送契約及系爭提單而言,被上訴人未憑領貨人提出系爭提單,即指示萬海公司將系爭貨物交付未經上訴人指定受貨或持有系爭提單之第三人,能否謂已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或系爭提單履行?不無疑問。另原審既認定上訴人仍持有系爭提單,依載貨證券之物權性,應認上訴人已取得系爭貨物之所有權,則被上訴人上揭指示萬海公司將系爭貨物交付並非兩造約定受貨人或持有系爭提單者之所為,是否非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對系爭貨物所有權之侵權行為,亦有再予斟酌之必要。原審未遑詳加研求,所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即屬難昭折服,且有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四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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