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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重瑜黃秀得李慧兒魏大喨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再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靜芳
訴訟代理人
史 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再審被告
峙慧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上字第八六四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經本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本院既非以判決維持上開第二審判決,則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仍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該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處理)。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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