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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二號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國禎阮富枝陳光秀彭昭芬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二號

抗告人
張寶玉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王家鋐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文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家全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其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對相對人陳文忠有分配剩餘財產債權逾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原法院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一部業經最高法院判決抗告人勝訴確定,固可認抗告人已釋明其請求之原因存在,惟就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未釋明相對人有何處分或隱匿財產等情形,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相對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而裁定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雖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五八三五號民事裁定及北院木一○一司執進字第二五八三五號執行命令各一件,惟上開文件僅能證明抗告人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台北地院對相對人核發扣押命令及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亦不能釋明相對人有假扣押之原因。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四二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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