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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丞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耿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田蓉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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