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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請求分割遺產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李彥文簡清忠高孟焄林大洋沈方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
麥良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麥順妹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七號),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於訴訟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雖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然當事人如已繳納上開費用,即不得聲請退還。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院一○一年度家聲更㈠字第二號)。嗣該院於一○二年二月七日以一○一年度家上字第一七○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及追加之訴後,其對之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一○二年三月十一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六百九十四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聲請人就自行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聲請退還,依上說明,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七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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